項目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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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考車重: |
以公斤為單位。依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測試者(NEDC行車型態)為車重加100公斤;依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測試者(WLTC行車型態)為車重加100公斤再加上一定比例(客車為15%、小貨車為28%)的車輛承載重量;以美國FTP-75測試程序者為車重加136公斤(僅限逐車測試辦理車輛耗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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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效標準: |
係指汽車使用每公升汽(柴)油應行駛最低公里數,以車輛依循測試程序測試並計算得出之能效測試值來判定是否符合能效標準。小客車(轎式、旅行式)共分七期,第一期自77年1月1日起實施至79年6月30日止,第二期自79年7月1日起實施至80年12月31日止,第三期自8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期自90年12月28日起實施,第五期則將汽車雙軌制能效管制標準納入並自93年1月14日起實施;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小客車(非轎式、非旅行式)則自93年7月1日起開始納入車輛能效管理;第六期自98年8月4日起實施,並規定須同時符合能效標準與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者,才予以核發耗能證明。103年8月11日公布第七期能效標準,辦理車型耗能證明車輛自105年起僅可採歐盟測試程序進行能效測試,106年起並納入整廠總量管理制度。107年10月18日公布第八期標準(自民國111年起開始實施)。109年2月5日公告「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詳細的內容與實施日期請參考車輛法規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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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廠 牌: |
為各車型製造廠之名稱,其中國產車系列是指國內製造廠名稱或國外車輛製造廠授權國內廠商所使用的名稱,例如:三陽、福特六和、本田、中華、國瑞、日產等。至於進口車則標示其國外原廠名稱(而非各國代理製造廠)。 |
4.車 型: |
為廠商向經濟部能源署行函申請耗能證明時所填寫之車型名稱;含型式代號及內裝配備符號,車型名稱中若有HB(HATCHBACK)則為掀背車型。 |
5.排檔型式: |
指各車型採用之排檔型式,M(Manual)表示手動排檔,A(Automatic)表示自動排檔,數字表示檔數;CVT(Continuous Variable Transmission)表示無段自動變速。 |
6.門 數: |
D(DOOR)代表門數。例如:5D為五門,4D為四門,2D為二門。 |
7.申請單位: |
指提出申請車型測試之廠商。 |
8.排 氣 量: |
係指車輛引擎排氣量之大小。以c.c.(Cubic Centimeter)亦即立方公分,作為計量單位。 |
9.最大輸出馬力: |
係指該車可以輸出的最大動力。以hp或kW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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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測試結果: |
民國105年起,申請車型耗能證明者,應依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辦理測試;申請車輛耗能證明者,可以美國FTP-75測試程序或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辦理逐車測試。不同測試程序之能源效率計算方式如後續測試程序介紹與能源效率計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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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純電行程: |
係指在規定的行車型態下,僅使用車上電池組的動力來源,可驅動車輛行駛的距離,單位為公里。以純電動車(battery electric vehicle)而言,為每次車輛充滿電後可行駛的距離﹔以插電式複合動力車(plug-in hybrid vehicle)而言,為車輛電池組在滿電狀況,且車上引擎不啟動的情形下,可行駛的距離。 |
12.用電效率 (PHEV): |
係指在規定的行車型態下,插電式複合動力車每度電可行駛的距離,單位為公里/度。 |
13.能源效率 (EV): |
係指在規定的行車型態下,電動車輛每度電可行駛的距離,單位為公里/度。 |
14.備 註: |
說明該車型之驅動方式、引擎是否配備增壓裝置及使用燃料種類,其中F:代表前輪驅動;R:代表後輪驅動;4:代表可切換二/四輪驅動或全時四輪驅動;備註欄內若標示T則代表該車型配備有渦輪增壓或機械增壓裝置;標示D則代表該車型使用柴油,其餘均使用汽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