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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測試資料閱讀說明

本網站所列各項資料意義依車輛類別分別如下內容說明,另有關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小貨車等車輛之分類請參考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相關法規。

一、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小貨車

  • (一)資料項目說明:

    • 項目 說明
      1.參考車重: 以公斤為單位。依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測試者(NEDC行車型態)為車重加100公斤;依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測試者(WLTC行車型態)為車重加100公斤再加上一定比例(客車為15%、小貨車為28%)的車輛承載重量;以美國FTP-75測試程序者為車重加136公斤(僅限逐車測試辦理車輛耗能證明)。
      2.能效標準: 係指汽車使用每公升汽(柴)油應行駛最低公里數,以車輛依循測試程序測試並計算得出之能效測試值來判定是否符合能效標準。小客車(轎式、旅行式)共分七期,第一期自77年1月1日起實施至79年6月30日止,第二期自79年7月1日起實施至80年12月31日止,第三期自8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四期自90年12月28日起實施,第五期則將汽車雙軌制能效管制標準納入並自93年1月14日起實施;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小客車(非轎式、非旅行式)則自93年7月1日起開始納入車輛能效管理;第六期自98年8月4日起實施,並規定須同時符合能效標準與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者,才予以核發耗能證明。103年8月11日公布第七期能效標準,辦理車型耗能證明車輛自105年起僅可採歐盟測試程序進行能效測試,106年起並納入整廠總量管理制度。107年10月18日公布第八期標準(自民國111年起開始實施)。109年2月5日公告「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詳細的內容與實施日期請參考車輛法規介紹
      3.廠  牌: 為各車型製造廠之名稱,其中國產車系列是指國內製造廠名稱或國外車輛製造廠授權國內廠商所使用的名稱,例如:三陽、福特六和、本田、中華、國瑞、日產等。至於進口車則標示其國外原廠名稱(而非各國代理製造廠)。
      4.車  型: 為廠商向經濟部能源署行函申請耗能證明時所填寫之車型名稱;含型式代號及內裝配備符號,車型名稱中若有HB(HATCHBACK)則為掀背車型。
      5.排檔型式: 指各車型採用之排檔型式,M(Manual)表示手動排檔,A(Automatic)表示自動排檔,數字表示檔數;CVT(Continuous Variable Transmission)表示無段自動變速。
      6.門  數: D(DOOR)代表門數。例如:5D為五門,4D為四門,2D為二門。
      7.申請單位: 指提出申請車型測試之廠商。
      8.排 氣 量: 係指車輛引擎排氣量之大小。以c.c.(Cubic Centimeter)亦即立方公分,作為計量單位。
      9.最大輸出馬力: 係指該車可以輸出的最大動力。以hp或kW為單位。
      10.測試結果: 民國105年起,申請車型耗能證明者,應依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辦理測試;申請車輛耗能證明者,可以美國FTP-75測試程序或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辦理逐車測試。不同測試程序之能源效率計算方式如後續測試程序介紹與能源效率計算說明
      11.純電行程: 係指在規定的行車型態下,僅使用車上電池組的動力來源,可驅動車輛行駛的距離,單位為公里。以純電動車(battery electric vehicle)而言,為每次車輛充滿電後可行駛的距離﹔以插電式複合動力車(plug-in hybrid vehicle)而言,為車輛電池組在滿電狀況,且車上引擎不啟動的情形下,可行駛的距離。
      12.用電效率
      (PHEV):
      係指在規定的行車型態下,插電式複合動力車每度電可行駛的距離,單位為公里/度。
      13.能源效率
      (EV):
      係指在規定的行車型態下,電動車輛每度電可行駛的距離,單位為公里/度。
      14.備 註: 說明該車型之驅動方式、引擎是否配備增壓裝置及使用燃料種類,其中F:代表前輪驅動;R:代表後輪驅動;4:代表可切換二/四輪驅動或全時四輪驅動;備註欄內若標示T則代表該車型配備有渦輪增壓或機械增壓裝置;標示D則代表該車型使用柴油,其餘均使用汽油。
      註:本網站所登錄之能源效率測試值均係在控制溫度及溼度的實驗室,不受外界天候及路況的影響,並依規定的行車型態在車上空調系統不作動的情形下,於車體動力計上由專業人員行駛測得,故各車型能源效率測試值相對而言較為客觀。民眾在道路上開車時,因受天候、路況、塞車、使用車上空調系統、甚至駕駛者開車習慣等因素影響,實際每公升汽(柴)油於道路上可行駛的公里數一般而言低於本網站所登錄之測試值。

  • (二)測試程序介紹與能源效率計算:

    • A. 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測試程序
      • (1)NEDC(New European Driving Cycle)行車型態之能源效率計算
            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所規定之NEDC行車型態分為市區(Urban)行車型態及非市區(Extra-Urban)行車型態(如圖一)兩部分,汽車測試時須在特定之測試環境下,於車體動力計上先以非市區行車型態暖車3次做為預處理,並在靜置6~36小時後,依NEDC行車型態進行全程1,180秒不間斷之測試,並對汽車排氣尾管所排放之污染物取樣量測,再以碳平衡法求取能源效率值,此即為模擬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測試程序NEDC行車型態之能效,單位為公里/公升。測試結果將針對市區行車型態(780秒,行駛距離約4公里)、非市區行車型態(400秒,行駛距離約7公里)及全程1,180秒行車型態之能源效率測試值(依測試汽車實際行駛之里程數權重計算出來)分別載明,並以下列公式算出其能效測試值,作為核定是否符合能效標準之依據,單位亦為公里/公升。

        NEDC行車型態之能源效率計算公式

      • 歐盟汽車NEDC行車型態圖
        圖一、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測試程序之NEDC行車型態

      • (2)WLTC行車型態之能源效率計算
            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所規定之WLTC行車型態是依據車輛輸出功率與車重比(power to mass ratio, PMR ratio),分為Class1、2、3共三個等級,Class3又再依最大速度是否大於120km/h區分為Class 3a及Class 3b,每個等級(Class 1、2、3a及3b)測試型態是由低速、中速、中高速及高速四個循環(Low、Medium、High、Extra high)組成,如下表所示。

        表一、WLTC各等級分類與行車型態組成
        WLTC各等級分類與行車型態組成表
            汽車測試時須在特定之測試環境下,於車體動力計上先以上述適用等級之測試型態執行1次預處理,並在靜置6~36小時後,執行同預處理之行車型態進行測試,並對汽車排氣尾管所排放之污染物取樣量測,再以碳平衡法求取能源效率值,此即為模擬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所規定之WLTC行車型態之能效,單位為公里/公升。以Class 3b測試型態來看(圖二),測試結果將針對低速行車型態(589秒,行駛距離約3公里)、中速行車型態(433秒,行駛距離約5公里)、中高速行車型態(455秒,行駛距離約7公里)、高速行車型態(323秒,行駛距離約8公里)及全程行車型態(1800秒,行駛距離約23公里)之能源效率測試值(依測試汽車實際行駛之里程數權重計算出來)分別載明,並以下列公式算出其能效測試值,作為核定是否符合能效標準之依據,單位亦為公里/公升。

        WLTC行車型態之能源效率計算公式

      • 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測試程序之WLTC行車型態圖
        圖二、歐盟1999/100/EC指令及其後續修正指令測試程序之WLTC行車型態(3b)

      • (3)WLTC與NEDC行車型態差異說明
            請參考研究成果區「汽車能效測試採用WLTC與NEDC行車型態差異說明」。

    • B. 美國FTP-75測試程序
          指汽車在特定之測試環境下,先於車體動力計上依照FTP-75所規定之市區(City)行車型態(如圖三)行駛2次,第一次循環做為預處理,第二次循環才量測污染(車輛須在預處理後靜置12~36小時,再執行第二次循環時量測排氣尾管之污染物排放量),以碳平衡法求取能源效率值,此即為模擬行駛市區所測得之能效;再依高速公路能效測試(HWFET)之規定程序與方法作測試,行車型態如圖四所示,駕駛2個循環,第一個循環是作暖車用,第二個循環才取樣,由碳平衡法從污染物排放值,求出其能源效率值,此即為模擬行駛高速公路之能效,以上能效值單位皆為公里/公升。
          以55%之市區能效與45%之高速公路能效,以下列公式算出其能效測試值,作為核定是否符合能效標準之依據,單位亦為公里/公升。

      FTP行車型態計算公式


    • 市區行車型態圖 高速公路行車型態圖
      圖三、市區行車型態 圖四、高速公路行車型態

二、機車

  • (一)資料項目說明:

    • 項目 說明
      1.排氣量等級: 依機車引擎之排氣量分為十個等級分別制定能效標準,其單位為c.c. (Cubic Centimeter),1c.c.等於10-3公升(千分之一公升)。
      2.能效標準: 係指機車使用每公升汽油應行駛最低公里數,以車輛依循測試程序測試並計算得出之能效測試值來判定是否符合能效標準。我國機車共分五期,第一期能效標準係自77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期能效標準自86年8月20日起實施,第三期能效標準自90年12月28日起實施,第四期自98年8月4日起實施。第四期起,能效標準自七等級改採九等級,依國家標準CNS 3105(熱車)之測試方法停用,改採依機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冷車)辦理測試,並規定須同時符合能效標準與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者,才予以核發耗能證明。第五期自103年8月11日起實施,能效標準自九等級改採十等級,並於105年起納入整廠總量管理制度。107年10月18日公布第六期標準(自民國111年起實施)。109年2月5日公告「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詳細的內容與實施日期請參考車輛法規介紹
      3.廠  牌: 為各車型製造廠之名稱或國外車輛製造廠授權國內廠商所使用的名稱。
      4.車  型: 為廠商申請耗能證明時所填寫之車型名稱。
      5.傳動型式: 指各車型採用之排檔型式,M(Manual)表示手動排檔,A(Automatic)表示自動排檔,數字表示檔數;CVT(Continuous Variable Transmission)表示無段自動變速。
      6.引擎行程: 2:為二行程引擎,4:為四行程引擎。
      7.排 氣 量: 係指機車引擎排氣量之大小。以c.c.(Cubic Centimeter)亦即立方公分,作為計量單位。
      8.最大輸出馬力: 係指該車可以輸出的最大動力。以hp或kW為單位。
      9.申請單位: 指提出申請車型測試之廠商。
      10.測試結果: 98年8月4日前依國家標準CNS 3105(熱車)之測試方法作為機車耗用能源的測試方法。自98年8月4日起改採依機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冷車)作為機車耗用能源的測試方法,其測試結果作為判定是否符合能效管制標準,分別說明如後續測試程序介紹與能源效率計算說明
      11.純電行程: 係指在規定的行車型態下,僅使用車上電池組的動力來源,可驅動車輛行駛的距離,單位為公里。
      12.能源效率(EV): 係指在規定的行車型態下,電動車輛每度電可行駛的距離,單位為公里/度。
      註:本網站所登錄之能源效率測試值均係在控制溫度及溼度的實驗室,不受外界天候及路況的影響,並依規定的行車型態在車上空調系統不作動的情形下,於車體動力計上由專業人員行駛測得,故各車型能源效率測試值相對而言較為客觀。民眾在道路上開車時,因受天候、路況、塞車、使用車上空調系統、甚至駕駛者開車習慣等因素影響,實際每公升汽(柴)油於道路上可行駛的公里數一般而言低於本網站所登錄之測試值。

  • (二)測試程序介紹與能源效率計算:

    • 機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
          依機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冷車)之測試程序,進行市區行車型態與定速行車型態試驗。
          市區行車型態試驗:機車試驗前在特定之測試環境內靜置6~36小時,或引擎機油或冷卻水溫度與靜置室之環境溫度差值於±2℃以內,始進行市區行車型態試驗。於車體動力計上依照機車市區行車型態(如圖五)操作1次共600秒,求其能源效率值以模擬行駛市區所測得之能效,單位為公里/公升,且依其排氣量與機車最高車速為分類依據(表二),選擇正常速度模式或降低速度模式之行車型態。
          定速行車型態試驗:機車依規定方法暖車後立即測試,模擬車速固定為50公里/小時(50c.c.以下車型為40公里/小時)行駛,每次量測燃料消耗量之行駛距離應為2km以上,測燃料消耗量3次,求其平均能效值以估計每公升燃料可行駛之里程,單位為公里/公升。
          以60%之市區能效與40%之定速(50公里/小時)能效,以下列公式算出其平均能效值,作為核定是否符合能效標準之依據。其單位亦為公里/公升。

      機車燃料計算公式

    • 機車市區行車型態圖
      圖五、機車市區行車型態(適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污染排放標準機車。)

    • 表二、機車適用不同車速行車型態分類表
      表二、機車適用不同車速行車型態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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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單位:能源署
執行單位:工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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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1-13 瀏覽人次:1,40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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